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8********,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会**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会泽县公安局释放并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女,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7********,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会**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陆某某在会泽县古城街道西内街126号意尔康鞋店内,将店内摆着卖的三双鞋子盗走(其中一双左右两只是不同码子,实际为四双)。经鉴定被盗鞋子的经济价值为1366元。
2、2019年12月7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陆某某在会泽县城通宝路玉福荣锦欣店二楼,将一套床上用品四件套、一件暗红色短款女式羊毛大衣、一顶黄色帽子、两双袜子、两件胸衣、一对耳环、一条手链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的经济价值为1380元。
3、2019年12月7日晚上19时4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陆某某在会泽县古城街道堂琅街3S女装店内,将店内挂着卖的一件妮资乐雅牌黄色女式短款大衣盗走。经鉴定被盗衣服的经济价值为2699元。
4、2019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尹某某、陆某某在会泽县古城街道堂琅街玛娃、奥特莱斯品牌折扣店内,将店内挂着卖的一件粉色女式外衣盗走。经鉴定被盗衣服的经济价值为65元。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被告人尹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陆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陆某某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28802983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碟2张、卷外材料1份共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