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4********,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乡**村**队**号。2018年6月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3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76********,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晋江市新塘上郭后曾区**号。2018年5月7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晋江市公安局再次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6月4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6月26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尹某某未经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在其租用的位于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青石路74号、晋江市**街道上郭后曾37号两临时加工点,擅自生产假冒“NBA”注册商标的篮球衣,并将上述侵权服装的烫平、包装以及装吊牌等后序工序发包给被告人陈某某加工。被告人陈某某接到上述订单后,遂组织工人陈某乙、王某丙在其租用晋江市新塘上郭后曾103号加工点进行烫平、包装以及装吊牌等作业。2018年5月7日,晋江市公安局在晋江市新塘上郭后曾103号加工窝点,当场查获假冒“NBA”注册商标的篮球衣3600件并抓获到被告人陈某某,次日又在晋江市**街道上郭后曾路边查获被告人尹某某组织他人生产的假冒“NBA”注册商标的篮球衣600件。经价格鉴定,上述侵权服装货值分别为人民币1120896元、186816元;经质量鉴定,上述侵权服饰所检项目结果,均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要求。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尹某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新塘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侵权服装等物品的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投案证明、户籍证明、工作说明、商标注册证以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陶某某、鲁某某、陈某乙、王某丙、徐某某以及徐志平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
6.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被告人辨认案发地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单独或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及补充材料贰拾伍张;
3.证人名单壹份;
4.光盘贰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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