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公诉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赵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号。2014年12月22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0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9月15日凌晨,任某某(已起诉)、李某甲(已起诉)为驱离李某乙退出领车生意,维护其在赵县领车市场,纠集被告人尹某某等多人驾车,在308国道对李某乙乘坐的奔驰B70轿车追逐、碰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奔腾B70轿车司机张某甲左腿骨折,经鉴定,奔腾B70轿车损坏价值68298元。
2. 2016年4月任某某(已起诉)、李某乙(已判刑)等人得知石家庄王某某到赵县境内意图抢占领车市场,于是组织张某乙(已起诉)、郭某某(已起诉)、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携带砍刀、镐把驾车前往308国道,将王某某一方驾驶的一辆中华骏捷汽车、一辆哈佛H6汽车撞至路边,王某某等人汽车逃跑后,又将两辆车砸坏。经鉴定,哈佛汽车损坏价值7631元,中华骏捷汽车损坏价值为47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任某某、李某甲为驱离李某乙退出其已占有的领车市场,纠集被告人尹某某随意追逐、碰撞他人车辆,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情节严重;任某某、李某乙(已判刑)为防止他人进入赵县领车市场,纠集张某乙、郭某某、被告人陈某某随意拦截、撞击、打砸他人车辆,造成他人车辆受损,情节严重;尹某某、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锋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赵县看守所,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赵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尹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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