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6日到平舆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0日到平舆县公安局投案自首,11月1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1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尹某某、马某某等人在平舆县城月旦岛钱柜KTV内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冲突,引起撕打,后黄某某被尹某某、马某某等人殴打致伤,经鉴定,黄某某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事后,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伤害案件现场处置表、告知鉴定意见笔录、黄某某伤情照片、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派出所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街道办**居委会证明、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委会证明、平舆县法院刑事判决书、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撤诉书、收条、调查评估意见书及调查评估审核表、认罪认罚承诺书;
2.证人(同案人)吕某某、宋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尹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及视频截图、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马某某等人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进而引起撕打,并致人伤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二桥
检察官助理:周 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平舆县**街道办**居委会**户,联系电话173*******;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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