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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马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530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2011年8月10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7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2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马某某经密谋诈骗后去到东莞市**镇**商场附近路边时,看见被害人梁某某独自一人经过,尹、马二人即上前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接近梁并将梁带至**镇**商场**店铺里,然后二人借机聊天套近博取梁的信任,之后二人以借钱办事为由诈骗得梁2100元。得手后,尹某某、马某某立即借机逃离现场。

二、2019年6月28日21时多,被告人尹某某、马某某作案得手后又去到东莞市**镇**社区**百货旁边的“**石磨坊”门口处时,看见被害人邹某某独自一人在等候,尹某某、马某某随即先后上前与邹搭讪并将邹骗至**镇**村**酒店对出路段,之后尹、马二人以借手机接听电话为由诈骗得邹一台红色OPPO A83手机(价值约770元)。得手后,尹某某、马某某立即逃离现场,并随后使用邹的手机分两次共计转走邹微信账户内4040元。

2019年12月27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安徽省五河县**镇将尹某某抓获归案。同年12月28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安徽省蚌埠市**街道镇政府东边十字路口处将马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邹某某、梁某某的陈述,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取款记录短信截图等书证,被告人尹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马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马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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