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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1172

被告人尹某某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75********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灵璧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在明知其购买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是假证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2000元左右的价格,帮助陈某某邯、徐某某、娄某某购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邯、徐某某、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理想

二〇二一二十一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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