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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78********,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住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皖******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229省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途中,行至枞阳县横埠镇**村**路口处与周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裕延牌电动三轮车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左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尹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犯罪后被告人尹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事故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赔偿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群

检察官助理:王晓艳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室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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