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 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月8月24日10时24分,被告人尹某某驾驶停于**处道路北侧的云N*****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起步行驶过程中与被害人秦某某相刮撞后碾压,造成秦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尹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登鹏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梁河县**乡**村委会**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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