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里**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肖大保,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48712****。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悬挂车牌号为豫R****0号(豫R****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福兰线1338公里处新31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316国道杨巷路段,追尾撞上张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后箱载:周某某),造成张某甲和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周某某于2020年08月19日21时22分经襄州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万元丧葬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死者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襄州区紧急医疗救援中心院前急救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据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襄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家龙
检察官助理:张文竹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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