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公民身份号码230823197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山东省莒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莒道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莒县阎庄镇小柏林村路段处,与行人崔某某相撞,造成崔某某受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尹某某逃逸。被告人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尹某某到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身份信息等书证;2.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顾红霞
检察官助理 杨利秀
2020年7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莒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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