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6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6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豫Q8****号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驿城区水屯镇石庄村委门口时,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驻马店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人员研究认定:尹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静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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