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9********,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红塔东路12号滇池卫城鹿港B区**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八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0日13时27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车沿昆明市昌宏路西至东向辅道的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驶至华丰食品干菜批发市场路口的西口附近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驾车前端与其车前同向辅道最右侧机动车道内王伟亮驾驶的云******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车后端相碰撞。后被告人违反操作规范右脚误踩车辆油门踏板,其所驾车驶入路口西口辅道同向的非机动车道后继续向前行驶,所驾车车头右前角与沿昌宏路同向辅道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朱凤英驾驶的无号牌“欧派”牌电动自行车左侧后碰撞。碰撞后,被告人所驾车在路口交通信号灯为昌宏路左转车道灯绿灯信号周期内驶过路口西口停止线、继续以约90公里时速驶入路口(辅道“限速40公里”),遇王顺军驾驶云******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以约22公里时速左转弯通过路口,被告人所驾车车身左侧与王顺军所驾车前端左侧相碰撞后继续向前行驶过程中,所驾车车身右侧又与停于路口南口人行横道线附近的秦山驾驶的云******号“王派”牌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秦山身体及路口东南角安全岛外侧隔离墩相碰撞。之后,被告人所驾车继续沿昌宏路西至东辅道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后所驾车车身与昌宏路东口西至东向的主、辅道间公交车停靠站台路沿石边缘碰撞后停驶。被告人此次交通违法行为造成朱凤英摔倒受伤(轻伤二级),秦山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并五车及路口安全岛外侧隔离墩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确定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伟亮、朱凤英、王顺军及秦山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五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负全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永兵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7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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