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73********,汉族,职高文化,**电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道**楼**门**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4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同年7月1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本案由古冶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冀BA****号小型轿车,沿林西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林西道与永兴路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骑电动自行车的程某某相撞,致程某某、尹某某受伤,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鉴定、车辆技术鉴定等材料;
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雨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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