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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Z39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5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安徽省寿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 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三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寿县**镇人民政府东侧路段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与被害人陈某甲手中的雨伞发生刮碰,致陈某甲倒地受伤,陈某甲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死者陈某甲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许某某、董某某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2020】交鉴字第2981号、【2020】法病鉴字第2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帮磊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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