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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1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镇**村**号,住**村。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6时15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20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40KM处时,因未按规定让行,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单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单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尹某某报警,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经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尹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等;3.证人单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智英

检察官助理:冯润森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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