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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持证驾驶无牌五星牌自卸三轮车,行至文远路与安泰街十字交叉口时,碰撞了由西向东横过人行横道线的当事人侯某甲、侯某乙姐妹,造成侯某乙受伤,侯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侯某甲、侯某乙无责任。2020年12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款已结清,被害方对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尹某某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妮

检察官助理:赵若男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尹有全,男性,1976年9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760910201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朔唯家属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有全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尹有全饮酒后持证驾驶无牌五星牌自卸三轮车,行至文远路与安泰街十字交叉口时,碰撞了由西向东横过人行横道线的当事人侯宇珍、侯宇垚姐妹,造成侯宇垚受伤,侯宇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尹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侯宇珍、侯宇垚无责任。2020年12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款已结清,被害方对尹有全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有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尹有全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有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妮

检察官助理:赵若男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尹有全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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