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回族,生于198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1********,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家住张家川县**镇**村**组**号,政治面貌:群众,农民,无前科。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15时27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其号牌为鄂AC6**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张家川县**镇**小区门口处由西向南右转弯行驶时,将蹲在小区门口内玩耍的马某某碾压后送往张家川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张家川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张家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马某某系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付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50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小区物业管理说明;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蒲某某、郑某某、韩某某、陈某某、马某丙、白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晓改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卷二册;
3、起诉书一式十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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