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蓝检一部刑诉〔2020〕Z4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正蓝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正蓝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蓝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蒙H*****号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至G1013海张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217公里加500米处时,将车辆停放在高速公路超车道与行车道中间,且车辆处于熄火状态,致使曾某某所驾驶京N*****号北京现代瑞纳轿车与其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车辆乘车人王某某受重伤。
同年8月22日高速公路二支队桑根达来大委托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腹部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头部及体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高速公路二支队桑根达来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综上,被告人尹某某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起诉意见书、被告人尹某某基本情况、人员电子档案、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手术记录、住院病历、送达回执、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
3.证人曾某某、赵某甲、赵某乙、任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9月6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两次供述。
6.鉴定意见: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理交通事故现场图、道理交通事故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蓝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树飞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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