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现暂住常州市金坛区**苑**。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5时2分许,被告人尹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超标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线东半幅最右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常州市武进区**镇**路路口,遇红灯直行通过该路口时,撞到该路口内北侧人行横道线由西向东步行的潘某甲,致其倒地受伤, 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尹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尹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尹某某于事故当天下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尹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事故监控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能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雪梅
检察官助理:沈 程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常州市金坛区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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