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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博野县****村。2019年8月9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博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押。

本案由博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博望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博野县许村路段时,撞同向前方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刘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刘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尹某某弃车逃逸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刘某乙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冲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博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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