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博野县**镇**村。2019年8月9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博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博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博望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博野县许村路段时,撞同向前方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刘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刘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尹某某弃车逃逸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刘某乙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冲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博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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