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8日06时5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冀BMG***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滦南县尹家桥村南处时,撞向同向行走的王某甲,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明德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拥军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在河北省滦南县**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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