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街道**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辽******重型厢式货车沿324县道由闽侯南通往青口方向行驶,行驶至324国道4KM+500M路段右转弯驶入解放商用汽车服务站时,与同向由被害人黄某甲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尹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闽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车辆驾驶证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视频;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洁
2020年5月25日
附注:
(一)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894094****)。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证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五)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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