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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尹某某驾驶贵CC****号重型罐式货车从汇川区松林沿松庙线往新庄方向超载行驶,当日12时20分许,该车行至汇川区松林至庙岭线16公里+200米(小地名:新庄村昌扑组)路段停顿后上坡起步时,车辆失控向后滑行,滑行过程中车辆右后侧撞在道路右侧山体,随即该车向道路左侧发生侧翻,压砸在尾随车辆由杨某某驾驶的贵CW****号小型轿车车身上,致小型汽车驾驶人杨某某、乘车人袁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尹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现保险公司已赔偿死者杨某某家属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信息查询记录、火化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庹某某证言、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尹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先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尊平

                                               检察官助理 杨帮华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8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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