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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黄华镇米贴村沙田**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尹某某驾驶云******号三轮载货摩托车(载三人、含驾驶员)用货箱载赵某某、尹某甲由赵某某家沿沙田公路回家,当车行驶至沙田社深土湾处时,车辆驶离路面,翻下16余米的下一阶道路内侧,造成乘车人尹某甲当场死亡、赵某某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被告人尹某某供述及辩解;

证人尹某某、李某某证实;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法用货箱搭载乘客,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蒙

检察官助理:赵泽兵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9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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