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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548号 

  被告人尹某甲洋,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柴岗乡汲某某行政村汲某某村492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05时某甲,被告人尹某甲洋无某某无牌电动三轮车(车架号:900134)行驶至源城区沿江东路与建设大道交汇红绿灯时,遇红灯时某乙停车等候,驾驶车辆左转弯通过红绿灯路口时,与沿江路由东往西方向某某秀霞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尹某甲洋、曾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曾某某于2020年7月9日10时经河源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尹某甲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甲洋的某某;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洋无视国家法律,无证在道路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甲洋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某某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甲洋现被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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