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9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南皮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8时45分许,在861县道68KM+757M处,被告人尹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驶入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张某甲当场死亡,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尹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无犯罪前科证明、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张某甲当场死亡,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鄢才民
检察官助理:王蛟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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