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某某镇某某村。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冀HB****(冀HL***)号重型半挂车,从承德市双滦区去平泉市,行驶至京沈线259公里400米路段时,超越前方同向被害人邵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未登记的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邵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承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交通事故痕迹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保险单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邵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供述和辩解;4.北京龙昇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丽伟
2020年12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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