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1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01月0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鲁C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拼装重型平板半挂车(悬挂鲁H****挂号牌照)沿邢德公路故城县饶阳店镇路段南侧由南向北倒车时,与沿邢德公路由东向西行驶任某某驾驶的冀T*****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小型轿车乘坐人张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9日,故城县交警队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尹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任某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鲁C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壹辆。
2、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取吉B****挂档案证据清单、证明鲁C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牵引重型平板半挂车系拼装且安全设施不全的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李某某、孔某某的证言。
5、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拼装且安全设施不全的重型平板半挂车在道路上行驶,在未确定安全的情况下倒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京晓
附:1、被告人尹某某被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起诉卷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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