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尹某某驾驶湘N*****号小型面包车搭载贺某某、蒋某某、肖某某等11人(核载9人)由洪江市龙船塘瑶族乡白龙村方向驶往龙船塘瑶族乡场上。当日7时许,当车行驶至洪江市龙船塘瑶族乡白龙村四组一弯道上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驶出路面翻下道路右侧的坎下,造成乘车人贺某某、肖某某当场死亡、蒋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尹某某、张某某、龙某某、吴某某、彭某某、蓝某甲、袁某某、蓝某乙、唐某某等9人不同程度受伤及湘N*****号小型面包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尹某某要蓝某丙电话报警。经洪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尹某某已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现场酒精吹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协议书、谅解书、领条、收条、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蓝某丁、蓝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洪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意见、肇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等;6.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九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交通事故后委托他人报警,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在法院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幅度内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品
检察官助理:郑平沅
2020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材料2册、检察卷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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