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所在地阳新县**镇**村**队,现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再次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尹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近亲属,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9日至1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甲无证驾驶鄂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镇**湾路段左转弯时,与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钱江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致徐某某(2019年8月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殁年55岁)受伤及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尹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符合车祸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甲离开事故现场并授意儿子尹某乙前往事故现场为其顶包。7月26日,尹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8月12日,被告人尹某甲与受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谅解书、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尹某乙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5.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倪承桃
检察官助理:柯 镔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居住于阳新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8986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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