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乘坐司机陈某某驾驶的闽BY****第**路公交车欲到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小区,期间因睡着而坐过站,后被告人尹某某要求下车,陈某某在疾控中心临时停靠站停车,开门后被告人尹某某因天气炎热犹豫是否要在该站点下车时,陈某某误以为其不下车便将公交车后门关上并继续行驶,随即被告人尹某某又要求陈某某开车门让其下车,但陈某某未予以理睬。后被告人尹某某用脚踢了两下公交车后车门仍不见陈某某停车,便走到陈某某旁边去抓扯公交车方向盘并持续摇晃方向盘五六秒钟,导致陈某某无法继续正常驾驶公交车,陈某某遂紧急刹车将车停靠在拱辰街道三亭支路并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尹某某仍推搡陈某某。在等候民警到来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多次拉拽公交车门欲离开。
2020年7年10日,司机陈某某对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刑事照片、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4.勘验笔录、勘验现场图;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育生
检察官:翁晓燕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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