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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孙某某伪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开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工作单位及职务:泊头**驾驶员培训学校经营者,住河北省泊头市**镇**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犯行贿罪被泊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6195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吴桥县**镇**村**号。2014年6月27日因私刻公章被吴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11月1日因私刻公司印章被吴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11月3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伪造印章罪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孙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尹某某在泊头市**驾驶员培训学校,为给五名外地学员办理报名手续,私自在电脑中制作居住登记凭证模板,伪造了五名外地学员居住登记凭证。之后尹某某到被告人孙某某开办的吴桥县**刻字部,以300元的价格商定后,孙某某协助尹某某伪造了“泊头市公安局文庙派出所”公章。后尹某某在伪造的五名外地学员居住登记凭证上盖上伪造的印章,为五名外地学员办理了驾校报名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居住登记凭证、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王某某、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尹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伪造虚假的居住登记凭证,并伪造“泊头市公安局文庙派出所”公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协助尹某某伪造“泊头市公安局文庙派出所”公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军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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