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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7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在乐山市看守所,2019年3月22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11日至同年7月6日)。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6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5月14日至同年5月28日、自2020年7月25日至同年8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初,被告人尹某某与郑某某(已另案处理)口头约定生产假冒“清风”牌抽纸,郑某某选场地,购买设备,支付工人工资,尹某某提供原纸进货渠道,提供设备、包装材料、商标标识,提供生产技术指导,组织人员生产。2017年9月22日,郑某某租赁含山县清溪镇巨兴村小洪组北侧厂房作为生产车间,在未取得**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2017年10月15日郑某某、尹某某组织人员生产假冒清风注册商标B338RCM清风花韵软抽、BR38SCI清风原木软抽。同年10月25日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该厂房内共生产清风纸成品751箱(1x16提x3包),清风纸半成品2500提(1x3包),共43548包抽纸(14516提),包装盒2000个,包装皮-预制袋23箱,包装皮-单包薄膜22公斤等涉案物品。经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产品价值共计1741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注册商标权属证明、未授权声明、扣押笔录、厂房租赁合同,**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价格证明、归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龚某某、李某某、徐某某、黄某某、曹某某、王某甲、陆某某、王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辨认笔录:郑某某、李某某对尹某某的辨认。

6.鉴定意见:对包材的情况说明,含价认定【2019】31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彬

                                检察官助理:吴莹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在居住地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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