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301982********,汉族,小学,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栋**;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20年7月8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在从事出租车营运过程中得知某山庄四楼某养生堂实施卖淫嫖娼活动,送嫖客过去嫖娼可获得50元每人提成的消息后。2019年8月16日晚,被告人尹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出租车运送2名嫖客到某山庄某养生堂嫖娼,非法获利100元;2019年8月20日晚,被告人尹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出租车运送3名乘客到某山庄某养生堂,其中两名乘客嫖娼,非法获利100元;2019年8月21日晚,被告人尹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出租车运送2名嫖客到某山庄某养生堂嫖娼,非法获利100元。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尹某某经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田某某、杨某某、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辨认、提取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仍帮助运送嫖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家恒
检察官助理:欧丽娜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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