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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伪造身份证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诉刑诉〔2019〕45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堡**村**号。被告人尹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7月18日被河北省张家口涿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曾因酒后驾车,于2017年12月19日被天津滨海新区公安局新港路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800元。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1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7月9日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5月26日、2019年8月6日重新报送审查起诉。并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2019年6月25日、2019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

2018年3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蒙K7****小型汽车由沛县杨屯镇沿省道S253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沛县东外环大屯隧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5.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物证检验报告等。

二、伪造身份证件

2018年3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因酒后驾驶被查获时,出示了张家口市交警支队核发的姓名尹某某、驾驶证号1307311983********的机动车驾驶证。经查,该驾驶证不是张家口市交警支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的身份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证1本;

2.​ 张家口市交警支队出具的证明;

3.​ 被告人尹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被告人尹某某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兴伟

2019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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