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尹某某(自报),男,1972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09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万红,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8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醉酒(经鉴定,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2.71mg/100ml)驾驶粤S2F****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常平镇上坑村黎建华卫生所对出路口路段倒车时,与一辆由刘某某驾驶的粤SQ4****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尹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二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19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