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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9********,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后街**附*号,现住商丘市睢阳区****帝景北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1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21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大众牌蓝灰色小型轿车沿商丘市睢阳区**路由***行驶至**路口时,与由南向北驾驶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辛某某相撞。经鉴定,被害人辛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经鉴定,被告人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799mg/100ml。经认定,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辛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尹某某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报警单、交通事故协议书、自愿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商公事(理化)鉴字【2019】787号乙醇检验报告、商公(活检)鉴字【2019】1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7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凤梅

检 察 员:韩卫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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