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3********,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内乡县***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 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报废力帆两轮摩托车,从河南省内乡县城南关老憨饺子馆,沿S24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桥乡封营村路段处,与在路边临时停放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尹某某本人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尹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晓宇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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