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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6********,汉族,高中文化厨师,住铜陵市义安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59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建设路天桥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被带至铜陵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尹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系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兴安

2020年130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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