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检刑诉〔2017〕12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1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现住吉林省抚松县**镇,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于2016年8月2日20时30分许,无证、酒后驾驶吉F****1号二轮摩托车沿抚松镇松二胡同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松山街与松二胡同交汇处左拐弯时,与沿松山街由北向南行驶的齐某某驾驶的吉F****5号重型货车相撞。经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尹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为282.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齐某某的证言;
(三)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
(四)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强
2017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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