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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24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泰山庙镇**村委会**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910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00时5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G9N***的橙色东风日产蓝鸟轿车,从泌阳县尚东尊悦酒店附近行驶至泌阳县铜山湖大道泌阳县新县医院工地门口时,被泌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1896号检验报告鉴定: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山林

检察官助理:贺明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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