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Z33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2********,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1时15分左右,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淮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淮舜路济民医院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尹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民警当即依法将尹某某带至淮南市济民医院抽取了血样,2020年4月13日,经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尹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94.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抽血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梅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保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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