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隆回县**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隆回县汽车总站一饭店喝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G320国道由东往西行驶,途经隆回县**镇**村路段时,追尾碰撞刘某某驾驶的湘******小型面包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尹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民警现场对尹某某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其结果为218.8mg/100ml。经对尹某某进行抽血送检,检测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员、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国富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8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刘某某。
鉴定机构: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人:谭某某、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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