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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8〕8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51********,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乡**村**号。2017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湘潭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5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自己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普通摩托车(车架号尾数:C17975),在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路上,由护潭广场方向往四中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金海布市场地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尹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毫克每100毫升;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尹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0767毫克每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山

2018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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