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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502032713,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镇*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隆化县**镇**村**组时,与相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冀H2****号小型轿车相刮碰,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又经对尹某某身体血液提取进行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其结果为:152.5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向东

(院印)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在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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