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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住楚雄市**村委会**屯**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21时50分,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楚雄市**路与**路交叉路口处与向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现场对被告人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到楚雄州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两份用于酒精含量检测。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尹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38.4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尹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向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江荣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电话:1398708****。

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光盘壹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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