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6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街道办事处**中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街坊**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3时25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三门峡市茅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路与茅津路交叉口,右转弯进入黄河路时,与沿黄河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的辛某甲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后载辛某乙)发生碰撞,致辛某乙受伤及上述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事故发生时,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尹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辛某乙的陈述,证人辛某甲、张某某的证言,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晓剑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街坊**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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