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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现住双江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17日对其重新做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6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当日20时30分,行至双江自治县滨河大道K8+400M处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行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尹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伤人事故。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尹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6.00mg/100ml;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后被告人尹某某被传讯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马某某的证言、何某某的自述材料;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临床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锦花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为18724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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