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20时21分许,被告人尹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云******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富民县昆雪线25公里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尹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317.97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适从宽处罚。结合本案案情,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朝俊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821****。
2.卷宗材料壹册,电子卷宗壹盘。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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