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02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00时15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赣D3****的小型轿车自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洲村前往里水镇丰岗加油站加油。当其行驶至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五一村牌坊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慧华
检察官助理:陈 悦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市场**厂宿舍**房,联系电话:1366060****。
2、案卷材料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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